老赖有法院治
发布时间:2021-01-07 18: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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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郝三(化名)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五(化名)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郝三未还借款,张五多次催促未果,于2013年2月向绥德县法院提起诉讼,绥德县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由郝三偿还张五借款3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郝三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五于当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郝三却神秘“失踪”,手机也停用,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绥德法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1月1日上午,放假在家休息的执行法官突然接到申请人张五的电话,称郝三已回到家过元旦,要求法院给予执行。执行法官急忙带领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郝三的住处,将郝三堵在了家里,但郝三态度十分恶劣,扬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面对态度恶劣的郝三,执行法官不焦躁不后退,一方面耐心地做郝三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向其表明法院执行此案的决心及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执行法官近4个小时的劝解,被执行人郝三深受感动,认识到其拖欠借款的错误,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张五主动放弃利息,案件本金当天兑现,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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