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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0-08-14 12:19:28 阅读: 来源:伸缩门厂家

我区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近日,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细化管理细则,控制用地规模,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强化批后监管,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意见》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停车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落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农业设施用地建设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地,不得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签定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使用期满后,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负责恢复原状;使用农业设施用地须复耕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应向所在镇街按设施用地面积2万元/亩缴纳复耕承诺金。

《意见》要求,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从事耕地、林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承包期限尚余3年及以上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用地的,允许其在承包经营或流转土地范围内,按经营面积5‰以内的比例申请,申请上限不得超过7亩。对从事农机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符合区农水部门总体布点规划的要求,服务面积在农业服务经营主体所在镇街达到1000亩以上,因服务需要搭建配套设施的,可申请使用不超过1亩的附属设施农用地;经区农水部门发文,对确需建水稻育秧中心的,可适当增加附属设施农用地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1亩;对确需建粮食烘干中心的,可再增加不超过0.5亩的附属设施农用地,被区农水部门命名为区域性粮食烘干中心的可再增加不超过0.5亩的附属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应力求简易,以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附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钢架、竹木等简易结构,从地面到屋顶高度不得超过7米(烘干机烟囱部分除外),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采取点滴式布局,不得集中连片建造,除给予农机具集中停放的仓库、育秧中心及粮食烘干中心以外,其他的附属设施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包括道地),且仓库应采用单层建筑;围墙(隔离带)不得建设砖混等永久性结构形式,须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意见》强调,设施农用地经批准后,镇街和相关国土所应在项目建前组织定点放样;项目施工过程中,镇街和相关国土所应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设施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萧山分局牵头,联合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经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或停止经营的,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督促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复原。恢复原状后,经由镇街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认定和验收合格后,退还承诺金。镇街和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改变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镇街要加强辖区内设施农用地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组织整改违法、违规用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等违法用地行为,国土部门和镇街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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