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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遗承诺报酬不给双方也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12:20 阅读: 来源:伸缩门厂家

萍乡的刘某因为在路上捡到一个包包,而引起了一桩民间借贷的案件。本来捡到包包没有找到失主,刘某就把他先带回了家。

之后不久发现一个寻找失物的信息,和自己捡到的包包十分相像,承诺将2000元钱作为报酬!就试着给对方打了电话,不到一小时他就到刘某家取公文包,但来时只带了500块钱。他说,当时在外面没带多少钱,等回去后再把剩余的钱给送过来。看着他那么着急,刘某也不好意思不给人家。

之后就再也没收到对方给支付余下资金的信息了,刘某觉得气不过,于是打电话给对方,居然得到这样的说法。他竟然说五百块已经够多了,不想再支付剩余的1500元了。刘某十分生气,失主不按悬赏兑现赏金,能向法院起诉他吗?

其实失主和刘某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或者说是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悬赏广告这种债是由悬赏广告人发出指定作为,相对人完成这一指定作为后而形成的,是以相对人为债权人,广告人为债务人的债。根据该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悬赏广告人拒不履行义务,不支付赏金,债权人即拾主有权要求其按约定支付。

所以刘某是可以状告失主的,法院会受理,这种情况法院也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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