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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8 02:54:04 阅读: 来源:伸缩门厂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的座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各级农机监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新购的农业机械,应当于购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后,方下降了中空吹塑制品PE的活动性可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转藉、过户、改型、封存、报废等,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牌证

第六条农业机械的牌证分类

(一)号牌分为:正式号牌和临时号牌。

(二)证分为:行驶证和使用证。

第七条农业机械牌、证由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作,由各地、州、市农机监理机构核发。

第八条号牌和行驶证、使用证的核发。

(一)单位或居民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均可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

(二)凡申领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者,必须具有以下证明

1、销售单位的正式发票。

2、产品合格证、推广许可证。

3、居民身份证、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

(三)申领牌证的程序

申领者向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出示上述证明,按规定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表中的有关内容。属私有农业机械的申领者签章,属公有农业机械的单位加盖公章。农机检验员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并签章。农机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可核发牌证。

第九条临时号牌的核发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符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车型领取相应的临时号牌:

1、新购农业机械的。

2、农业机械转藉的。

3、农业机械号牌损坏或丢失待补发新号牌的。

4、由于特殊原因或末固定车藉,不能申领正式号牌,但需临时行驶的。

(二)临时号牌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号牌安装

(一)大中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一页号牌安装在拖拉机保险杠偏右位置,另一页号牌安装在挂车后部偏左位置。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一页号牌安装在主机前面的中部,另一页号牌安装在挂车"型架的右上方,字码一页向前,一页向后"。

(三)手扶拖拉机两页号牌同时安装在挂车"型架右上方,字码一页向前,一页向后"。

(四)农用运输车一页号牌安装在车前保险杠中部,另一页号牌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设计有号牌安装位置的按设计位置安装。

(五)农用三轮运输车一页号牌安装在驾驶室正面中部,另一页号牌安装在车架或车箱后面中间位置或左侧。设计有号牌安装位置的,按设计位置安装。

(六)履带式拖拉机一页号牌安装在主机前面中部,另一页号牌安装在驾驶室后面右上方,字码向后。

(七)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等专用机械,两页号牌一页字码向前,一页字码向后,根据各种机型外部结构,安装在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牌、证除农机监理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或扣留。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牌、证的补发

农业机械牌、证丢失、损坏应当及时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牌、证手续。一个月内补发与原牌证号码相同的牌或证。农业机械牌、证丢失的,应当登报挂失。

第三章检验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必须接受农机监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末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与作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十六条初次检验是农业机械申请入户,领取牌证时的检验。检验内容:

(一)农业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车体上的出厂检验标记是否齐全;

(二)按《登记表》的要求,对农业机械进行认定;

(三)乘人和载质量的核定。

1、乘人核定

前排: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毫米核定二人,宽度大于或等于1650毫米核定三人。

后排:座位长度每满400毫米核定1人。

2、载质量的核定

经国家定型或进口的农业机械,载质量按原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核定。

经过改装的农业机械,载质量参照发动机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及原农业机械载质量,以最小值核定。

挂车的载质量参照改装农业机械核定载质量的方法核定。

(四)根据《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全面检验。

第十七条年度检验是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每年进行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凡在上年末前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必须参加年度检验。

(一)年度检验的内容

1、农业机械改装、改型是否办理了审批手续;

2、牌、证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号牌安装是否规范;

3、检视机车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

4、根据《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二)年度检验办理程序

1、驾驶、操作人员应持行驶证或使用证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领填年度检验表。

2、按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

3、农机检验员按照检验项目逐步检验,合格的,检验员签字,发给合格证,并在行驶证或使用证和登记表内签注检验合格章。

年度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限期修复、补检。补检仍不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缴其牌证,不得继续行驶或作业。

第十八条因故不能参加年度检验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事先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启封复驶、作业,事故修复后的农业机械,改装、改型的农业机械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可对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检验。

第二十条对无故不参加检验或超过申请延期有效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异动登记

第二十一条转藉登记

(一)农业机械转出本监理辖区时,驾驶、操作人员应持转出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号牌和本年度检验合格的行驶证或使用证,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收回号牌、行驶证或使能够很好的解决目前国内常见的粘接保温板材施工法容易出现移位、空鼓、脱落、防火性能差和无机沙浆保温层存在空鼓、脱落及绝热性能不佳的弊端用证,并在行驶证或使用证和登记表相关栏目内记录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装封档案。填写转出通知单,连同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寄交新藉农机监理机构。

农机监理机构将转出的农业机械从登记台帐或微机中注销。发给临时号牌。

(二)转入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持转入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原档案,到新藉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新藉农机监理机构启封档案,检验合格后,在登记表上签注,将原行驶证或使用证归档,核发新号牌和行驶证或使用证,记入相应的农业机并对您的实验室长时间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以支持您的企业成长策略或研究计划械台帐。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的过户、变更

(一)农业机械在本监理辖区内过户或变更驾驶、操作人员名称、地址和初检项目有变动时,驾驶、操作人员应持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年度检验合格的行驶证或使用证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

(二)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和登记表相应栏目内签注、盖章,并在农业机械台帐或微机中做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一)未参加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事故尚末处理的。

(三)已批准报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和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报废

(一)农业机械机件损坏严重,不能正常运行已达到报废程度的,必须到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二)驾驶、操作人员应持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农机事故裁决书和农机管理部门报批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审核无误后,收回号牌、行驶证或使用证,并在农业机械牌证登记台帐或微机中注销。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地、州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保管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联合收割机档案,其它农业机械档案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建立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买农业机械的发票、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和挂车《产品合格证》或推广许可

证;

(三)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

(四)各种农业机械登记表;

(五)年度检验表;

(六)转藉、过户、变更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

(七)转藉、补换证时收回的行驶证或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转出的农业机械,农机监理机构将转出单位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介绍信与转出通知单存根一并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 农业机械 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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